倫敦警察廳
倫敦警察廳 Metropolitan Police Serv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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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敦警察廳標誌 | |
倫敦警察廳旗幟 | |
機構概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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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時間 | 1829年 |
僱員數 | 48,661[1] |
志願者數 | 797[2] |
年度預算 | 41億英鎊[3] |
法律人格 | 政府性:政府機構 |
管轄結構 | |
倫敦警察廳的轄區圖。 | |
面積 | 1,578平方公里 |
人口 | 740萬人 |
法定管轄範圍 | 英國大倫敦 (不含倫敦市) |
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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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作結構 | |
總部 | 倫敦西敏新蘇格蘭場[4] |
機構主管 | |
設施裝備 | |
警察局 | 180[來源請求] |
船隻 | 22 |
直升機 | 3 |
警犬 | 250 |
網站 | |
http://content.met.police.uk/Home | |
至2010年2月月底,倫敦警察廳共有52,111名人員,包括33,258名警務人員、2,988名志願警察[8])、14,332名文職人員[8])及4,520名警察社區支援員[9][1],使倫敦警察成為全英國規模最龐大的警察組織。[10] 倫敦警察廳總監(廳長)帶領著整個組織的運作,並且對首都警察監管局[11])負責,目前由伯納·霍根-豪出任。
倫敦警察廳的非正式英文縮寫有許多版本,包括「the Met」、「Met Pol」或「the MPS」等。在成文法中常以小寫形式寫做「metropolitan police force」或「metropolitan police」,沒有加上「service」的字樣。此外,倫敦警察廳亦時常因其原先的總部位於白廳大蘇格蘭廣場(Great Scotland Yard),而被代稱為蘇格蘭場。[12] 倫敦警察廳目前的總部大樓位於西敏市境內的新蘇格蘭場。
倫敦警察廳經常被華文媒體或文獻誤譯為「倫敦市警局」或「倫敦市警察」,然而那實際上是倫敦市(即倫敦金融城)的執法部門,是一個地位與倫敦警察廳同等的獨立單位。
歷史
「蘇格蘭場」稱呼的起源
蘇格蘭場(Scotland Yard,又稱New Scotland Yard、The Yard),是英國人對首都倫敦警察廳總部所在地一個轉喻式的稱呼。倫敦警察廳負責維持包括整個大倫敦地區的公共治安及交通秩序(但倫敦市除外,該區的警務由倫敦市警察管轄)。歷史上倫敦警察廳總部曾2次搬遷和重建,現時的總部大樓位於倫敦西敏市百老匯10號[13],距離上議院大約200碼。 蘇格蘭場本身既不是位於蘇格蘭, 也不負責蘇格蘭的警備。蘇格蘭場這個名字源自1829年,當時坐落在白廳廣場4號的倫敦警察廳開設有一扇後門,而後門正對著一條名為「大蘇格蘭場」 (Great Scotland Yard,該地點可能是蘇格蘭和英格蘭合併組成聯合王國之前,蘇格蘭國王訪問英格蘭時使用的宮殿或蘇格蘭王國駐英格蘭大使使用的宮殿)的街道上[14]。其後這扇後門變成了警察廳的公眾入口,而「蘇格蘭場」也漸漸成為了倫敦警方的代名詞。搬遷與重建
倫敦警察廳後來於1890年遷至維多利亞堤道[13](Victoria Embankment,離今天英國國防部不遠)。自踏入20世紀以來,為了適應新時代科學鑑證辦案方式以及大倫敦都會區日益繁重的警務需求,倫敦警察廳於1967年進行了擴建並再度遷至百老匯10號(10 Broadway)現址[13],儘管前後兩次搬遷相隔近80年,這兩個新地址仍同被倫敦市民稱之為「新蘇格蘭場」。最老的蘇格蘭場後來被英國陸軍佔用,成為陸軍的徵募所和皇家憲兵的指揮部。今天原來的建築已經所剩無幾。其中一座尚存的古建築是今天的一個警局。1890年的新蘇格蘭場原址的一部分也依然是警局。
轄區及其他部門
倫敦警察廳的轄區大致上與32個倫敦自治市符合,但倫敦市設有自己的警察隊-倫敦市警察(City of London Police),因此不在警察廳的管轄範圍之下。除了倫敦警察廳之外,還有其他的執法單位在大倫敦地區行使其權責,如下所示:
- 國防部警察(Ministry of Defence Police):負責守衛英國國防部在全國各地的資產及所有物,包含了白廳的國防部總部,及所有位在倫敦警察廳轄區內的國防部資產。[15]
- 英國鐵路警察:負責倫敦地鐵、碼頭區輕鐵及倫敦電車連線的治安維護。[16]
- 皇家公園警察,負責巡邏大倫敦境內的主要大型公園,於2004年改屬倫敦警察廳管轄,其原先勤務改由皇家公園行動指揮組代為執行。[17] 此外還有另一支小規模的公園警察——邱園警隊)負責皇家植物園的治安維護,其警員在園區內擁有絕對的警察執法權。一些倫敦自治區議會則擁有自己區內公園的警察隊,例如東倫敦的紐漢公園警衛,職權範圍僅適用於公園規章,而且儘管其宣誓為公園相關法則之下的警察隊,卻沒有與警察法委派的警員同等的權限,因此不被歸類為警察。[18]
倫敦警察廳的人員在全英格蘭和威爾斯境內都有管轄權,而擁有自己的特警隊的地區,如國防部及其他地區的地方警察部門,也包含在內。至於在蘇格蘭及北愛爾蘭,倫敦警方亦擁有有限度的權力。在有必要的時候,倫敦警方也會接管發生在英國鐵路警察、國防部警察轄區內的重大案件。恐怖攻擊和重大謀殺案則絕對由倫敦警方優先偵辦,就算這些案件發生在國防部所有地或鐵道系統內亦如此。(關於英格蘭及威爾斯警察管轄權的一個奇怪情形,就是當倫敦警察廳的人員若負責皇室成員或重要人士的安全時,就算在蘇格蘭及北愛爾蘭境內也得以全權行使相關任務)
組織
警銜
倫敦警察廳使用標準的英國警銜,警察的階層以肩章區別,最高可到總警司,然而其上還有五個階層,不像標準情形只有三個。[19]倫敦警方在2003年10月批准了名牌胸章的使用,新進人員則自2004年9月起配戴魔鬼沾胸章。一般胸章上面刻有警員的警階及其姓氏。[20]
在倫敦警方於2009年G20倫敦高峰會期間被抨擊試圖隱藏制服警員身上的識別碼後[21],倫敦警察廳總監史蒂文森發表聲明:「公眾有權利在任何一位制服警員執勤期間,得以識別其編碼」[22]
以下列出倫敦警察廳的各級警銜及肩章上的圖案及文字:
- 警員(Police Constable,縮寫PC):肩章上有所屬部門代號及識別編號。
- 巡佐(Sergeant,縮寫Sgt或PS):肩章上有三條V形標誌,其下有部門代號及識別編號。代理巡佐的肩章則只有二條V形標誌(但這種方式嚴格來說是不正確的,且僅能短期使用)。
- 督察(Inspector,縮寫Insp):肩章上有兩個巴斯星章
- 總督察(Chief Inspector,縮寫Ch Insp):肩章上有三個巴斯星章。
- 警司(Superintendent,縮寫Supt):肩章上有一個皇冠。
- 總警司(縮寫Ch Supt):肩章上有一個皇冠,其下有一個巴斯星章。
- 高級警官(Commander,縮寫Cmdr):肩章上有兩根交叉的金屬頭手杖被桂冠包圍。此階級起的人員均屬首席警官協會(ACPO)的成員。
- 副助理總監(縮寫DAC):肩章上有一個巴斯星章,其下是一個高級警官徽章。
- 助理總監(縮寫AC):肩章上有一個皇冠,其下是一個高級警官徽章。
- 副總監:皇冠位於肩章最上方,其下是兩個水平排列的巴斯星章,最外側則是高級警官徽章。
- 總監:皇冠位於肩章最上方,其下是一個巴斯星章,最外側則是高級警官徽章。
警員 Police Constable |
巡佐 Sergeant |
督察 Inspector |
總督察 Chief Inspector |
警司 Superintendent |
總警司 Chief Superintendent |
高級警官 Commander |
副助理總監 Deputy Assistant Commissioner |
助理總監 Assistant Commissioner |
副總監 Deputy Commissioner |
總監 Commissioner |
倫敦警察廳的新進警員會有約28,605元英鎊的起薪(包含額外補貼),至2008年9月1日起,在受訓及見習期之後的薪水則調升至31,176元英鎊。之後則隨著該警員的執勤時數增加而持續上漲,在十年之後漲到39,373元英鎊的最高點[24]。
至於在女性警察在警銜之前加上「女」字樣(如女警員、女巡佐等)的做法在1999年之後遭到淘汰。犯罪調查部門(CID)位階達到總警司層級的成員則會在其警銜之前加上「偵查」的字樣。其他如政治保安處及 兒童保護處等部門則得到非偵查性質的「分部偵查(Branch Detective)」的地位,使其同樣得以使用「偵查」的稱謂。這些偵查部門的縮寫方式有DC、DS、DI等,與其相對應的制服警察單位在等級上享有同 等的地位,但都沒有像其一樣被授予監督權及額外的支薪。
警隊編制
倫敦警察廳的工作人員包含了制服警員、志願警察、文職人員及社區服務警察等[25]。交通警察的制服上附有黃色及黑色的反光條紋,以與一般民間的管理員區別。交通警察相較於後者,擁有更大的公權力,比如攔截車輛、在交通事故時疏導交通等[26]。
2010年警隊總編制
- 正規警察(Regular Police Officers):33,235人[27]
- 社區服務警察(Police Community Support Officers):4,513人[27]
- 志工警察(Special Constables):2,973人[27]
- 交通警察:470人[27]
- 騎警:120人[28]
- 其他警方人員:14,291[27]
歷年警隊編制
- 2009年 – 35,804 (6月9日:full time equiv. strength including Special Constables)[29]
- 2004年 – 31,000人(近似值)[30]
- 2003年 – 28,000人(近似值)[30]
- 2001年 – 25,000人(近似值)[31]
- 1984年 – 27,000人(近似值)[32]
- 1965年 – 18,016人[33]
- 1952年 – 16,400人[34]
- 1912年 – 20,529人[35]
每年支出
(以下資料每隔約25年列出一次)[36]- 1829年/1830年 – £194,126
- 1848年 – £437,441
- 1873年 – £1,118,785
- 1898年 – £1,812,735
- 1923年 – £7,838,251
- 1948年 – £12,601,263
- 1973年 – £95,000,000
- 1998年/1999年 – £2,033,000,000
犯罪案件數量
(以下資料為發生在倫敦警察廳轄區內的犯罪案件數量,每隔約25年列出一次)[37]- 1829年/1830年 – 20,000宗
- 1848年 – 15,000宗
- 1873年 – 20,000宗
- 1898年 – 18,838宗
- 1923年 – 15,383宗
- 1948年 – 126,597宗
- 1973年 – 355,258宗
- 1998年/1999年 – 934,254宗
歷任總監
請參見倫敦警察廳總監列表,由1829年起至今。[6]警察局
除了新蘇格蘭場的總局之外,倫敦地區的警察分局約有140個[38]。這些分局當中包含了全年無休的大型自治市警局,及只有上班時間,甚至一星期內特定幾天才會開放的小型派出所。當中歷史最悠久的分局於1881年在弓街)啟用,在1992年關閉。其隔壁的弓街裁判司署亦於2006年7月14日終止運作[39]。而位於威平的分局則是目前仍在運作中的警局當中最老的一個,於1908年開始運作。它是水上警察的總部所在地,該單位負責泰晤士河的安全事宜,並擁有一個停屍間及河道警察博物館。帕丁頓葛林警察局)則由於其在地底下羈押了一群涉及恐怖活動的嫌犯而聲名大噪。倫敦大部分的警局均可藉由其入口外部一個或多個的藍色街燈辨識出來,這種藍燈在1861年開始使用。
倫敦的警察局大多擁有以下人員及設施:
- 負責處理緊急電話號碼的制服警員。
- 組成特定區域巡邏隊的制服警員。
- 負責派駐在社區協助警務的社區服務警察。
- 負責執行停車法規的交通警察。
- 負責給予建議、家庭訪問、分發隨身警報器的非警方反犯罪人員。
- 負責發放槍枝使用證照及處理相關事務的非警方槍械調查員(FAO)
- 負責與民眾互動的非警方接待人員和社區服務警察,以及總管理處。
- 負責按壓指紋、管理犯人身分及檔案的非警方職員。
- 警方見習營成員
- 志願警察。
- 犯罪調查部門中的探員,亦可能有由總督察領導的偵查警員、偵查巡佐及偵查警督。
- 大部分的警察局都設有隔間以安置嫌犯或罪犯。
重大案件
以下列出倫敦警察廳參與過的重大案件、調查及涉及的爭議事件:- 1888年-1891年白教堂命案:被懷疑是殺了五名娼妓的開膛手傑克所為,另有六名未經確認的嫌犯。同時有具遭到肢解的遺體在蘇格蘭場的工地被人尋獲,亦被懷疑是傑克犯下的案子,史稱白教堂謎團。
- 1911年1月2日錫得尼街之圍(Siege of Sidney Street):一群拉脫維亞幫派份子在搶劫珠寶店失敗後,藏匿在錫得尼街100號內。時任內政大臣的溫斯頓·邱吉爾之後抵達現場指揮圍攻行動,並批准蘇格蘭衛隊)的分遣部隊自倫敦塔到場協助倫敦警方[41]。
- 1970年代-1990年代臨時愛爾蘭共和軍炸彈攻擊:在20世紀最後的25年,臨時愛爾蘭共和軍)在倫敦警察廳的轄區及倫敦中央發動了數次炸彈攻擊事件[42]
- 1975年2月28日沼澤門地鐵撞車事故:一列地鐵列車煞車不及,撞上隧道終端的緩衝器,成為地鐵系統在非戰爭時期死傷最慘重的意外,超過42人喪生[43]。
- 1976年8月30日諾丁丘嘉年華暴動:在倫敦警方試圖逮捕一名扒手之後,一場暴動接踵而至,導致100多名警員送醫[44]。
- 1987年11月18日國王十字站大火:一座木製的電扶梯底下由於乘客丟棄菸蒂而引發火苗,很快便由月台向上燒到售票大廳。烈焰及濃煙奪走了31條人命,包含一名消防隊小隊長[45]。
- 2005年7月7日倫敦爆炸案[46]
- 2009年二十國集團倫敦峰會:倫敦警方在高峰會期間,使用圍堵的方式遏制大批示威群眾,這種戰略被批評為「無差別地將群眾囚錮在內」。在混亂中,一名旁觀者Ian Tomlinson被一名警員推倒在地後宣告不治[47]。一名地區支援課)的巡佐在其擊打一名婦女面部的畫面被錄影下來後遭到停職,但後來卻脫罪[48]。而警方在事後就大批示威民眾的應對手段進行檢討[49]。
- 2011年英國騷亂:倫敦警方在倫敦北部的托登罕(Tottenham)掃黑時,警員開槍射殺一名男子馬克·達根(Mark Duggan)[50][51]。此事件成為之後英國各大城市暴動的導火線之一。
重大疏失
以下列出倫敦警察廳的不當執法行為及重大疏失:瓊·查爾斯·德梅內塞斯命案
巴西公民瓊·查爾斯·德梅內塞斯因被倫敦警方誤認為恐怖分子,在倫敦地鐵斯托克韋爾站遭到便衣警察近距離射擊,當場身亡。倫敦警察廳因此面臨刑事訴訟[52]。審判於2007年10月1日開始[53],在12月1日倫敦警察廳被判處以175,000元英鎊罰金[54]。其他
倫敦警察廳的犯罪資料庫被稱為「Home Office Large Major Enquiry System」(內政部大型重要查詢系統),其縮寫是HOLMES,用以紀念英國著名偵探小說家柯南道爾爵士筆下的大偵探歇洛克·福爾摩斯。倫敦警察廳過去的電話號碼是1212,今天,倫敦大多數警察局和蘇格蘭場本身的電話號碼依然以1212作為最後四個號碼。
一篇發表於1964年紐約時報的文章曾寫道:「如果說華爾街這個名字代表著紐約的金融王國,那麼蘇格蘭場也起著相同的作用——代表著倫敦警方的一舉一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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