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色恐怖[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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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色恐怖(英語:White Terror)一詞起源於法國大革命時期,當時進行大規模鎮壓、槍殺革命黨與革命份子的恐怖統治時期稱之為「白色恐怖」[1]。另一說則是法蘭西第三共和國政府軍與巴黎公社對抗時,公社以紅色為代表色;政府軍以白色為代表色。政府軍以鎮壓與情治行動壓制公社,是為「白色恐怖」。
現代定義[編輯]
在現代則於俄國革命時期的俄國共產黨廣為宣傳使用。在帝俄時代,白色是沙俄帝國皇室的代表顏色,沙皇常被冠以「白色沙皇」之稱,白色並無任何貶義色彩。在西元1917年後的俄國內戰中,反共的俄國「白軍」與俄共布爾什維克的「紅軍」相對,遂使用「白色恐怖」一詞來形容白軍的殘暴。後來,芬蘭、美國等國反對蘇聯和共產黨勢力擴張的行為有一部份被稱為「白色恐怖」。
中國共產黨使用「白色恐怖」一詞來形容中國國民黨在國內各大城市中由軍統和中統執行的秘密反共行為,而行為中包括暗殺、屠殺及迫害共產黨員,城市以上海、廣州和重慶為主,中共亦將這些中華民國政府所統治的少數城市稱為「白區」,將共產黨控制區域稱為「紅區」。
在中華民國台灣,「白色恐怖」一詞大多用來稱呼中華民國政府因中國共產黨佔領中國大陸而播遷臺灣,遷台中國國民黨政府在1950年代至1980年代在臺灣實施戒嚴和獨裁統治,為了防止中國共產黨在臺灣擴散,制定《懲治叛亂條例》,結果造成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縱容情治單位限制人民政治活動造成冤死或冤獄。直到1991年5月9日法務部調查局幹員在未知會國立清華大學校方進入校園拘提歷史研究所碩士生廖偉程,引發臺灣社會與大學校園劇烈反彈。5月15日,臺灣各地大學學生發起罷課並且於台北車站靜坐抗議,要求「廢除懲治叛亂條例、反對政治迫害」。同年5月17日時立法院通過廢除《懲治叛亂條例》5月22日正式宣告廢止。解嚴以後,民國八十七年(1998年)中華民國立法院通過補償條例,成立白色恐怖補償基金會。十五年間補償10067件(死刑809人,最多人數是感化(訓)教育),包括:228事件,713案(外省人的228事件),孫立人部屬郭廷亮,柏楊,李敖,雷震,美麗島案(除了林義雄可能因林宅血案未破堅持不領補償金)等。仍有約1500名受難者未提出申請。基金會執行長希望基金會結束營運後能與二二八基金會合併成為「國家人權基金會」繼續保障未申請者的權益。
政治分類[編輯]
也有主張以資本主義去迫害的是白色恐怖,以共產主義去迫害的是紅色恐怖,[2]如蘇維埃政權為懲治反對勢力,決定實行紅色恐怖,把反對勢力迫害人民的行為稱之為白色恐怖。[3]蔣介石國家暴力的白色恐怖和中共武裝革命的紅色恐怖對抗亦是一例。[4]台灣1950年代的紅色革命有白色恐怖與之對抗。[5]
概念的來源[編輯]
1870年,由於普法戰爭的爆發,法蘭西第二帝國(1852年-1870年)的拿破崙三世被俘,法蘭西第三共和國(1870年-1940年)宣佈成立。然而,新政府不但對抵禦普魯士軍隊的入侵採取消極態度,而且還相繼鎮壓了巴黎人民西元1870年10月31日和西元1871年1月22日的兩次起義。[6]
1871年3月28日,身為「工人階級實質上政府」的「巴黎公社」正式成立,而政府軍在普魯士軍隊的幫助下,對公社成員發動攻擊。「公社成員也群起反抗。因為一時找不到代表公社的旗幟,公社裡的一名女工於是從自己身上的紅裙,撕下一塊紅布,作為公社的標誌。從此以後,紅色便引用為一切進步熱情、反抗不義的階級解放之符號。與此相對,代表反動、保守的勢力,便是『白色』,而由其發動的一切恐怖鎮壓行動,就是所謂『白色恐怖』」。[7]
與「恐怖主義」涵義區別,是指「意在全體居民中散佈恐嚇、驚慌和毀滅的一系列行為」。它的施暴量往往不成比例,表面上是任意的、蓄意的象徵性行動,意在「殺一儆百」。而「白色恐怖」一詞,通常意味著擁有政權的統治者,運用國家機器中的直接暴力手段,針對反抗現有體制的革命或革新勢力,所進行的超越正常制度的摧毀行為。「白色」白色原本指的是法國波旁王朝的徽章——「白百合」,亦表示它保守、反動的性格。[8] 。
各國情況[編輯]
法國[編輯]
法國大革命後,法國長期政治混亂。保皇黨和共和黨派長期進行鬥爭。保皇黨長期打擊共和派人士。1870年,由於普法戰爭的爆發,法蘭西第二帝國(1852年-1870年)的拿破崙三世被俘,法蘭西第三共和國(1870年-1940年)宣佈成立,第二帝國滅亡。然而,新的共和政府不但對抵禦普魯士軍隊的入侵採取消極態度,而且還相繼鎮壓了巴黎人民1870年10月31日和西元1871年1月22日的兩次起義。[9]
1871年3月28日,身為「工人階級實質上政府」的「巴黎公社」正式成立,而政府軍在普魯士軍隊的幫助下,對公社成員發動攻擊。「公社成員也群起反抗。因為一時找不到代表公社的旗幟,公社裡的一名女工於是從自己身上的紅裙,撕下一塊紅布,作為公社的標誌。從此以後,紅色便引用為一切進步熱情、反抗不義的階級解放之符號。與此相對,代表反動、保守的勢力,便是『白色』,而由其發動的一切恐怖鎮壓行動,就是所謂『白色恐怖』」。[10]
俄國[編輯]
芬蘭[編輯]
匈牙利[編輯]
德國[編輯]
西班牙[編輯]
西班牙內戰期間(1936年7月17日-1939年4月1日)國民軍的一系列強姦與暴力行為,和弗朗西斯科·佛朗哥將軍之後的長達三十六年的法西斯獨裁統治(1939年4月1日-1975年11月20日),在西班牙被稱為白色恐怖。[11]
美國[編輯]
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蘇修社會帝國主義欲想統治整個世界,共產主義陣營和資本主義陣營的冷戰由此開始。在美國,參議員麥卡錫發動一場清除美國國內共產主義者的運動,稱為「麥卡錫主義」。期間,很多著名藝術家、作家等因為表示對共產主義的同情,被反共勢力批判和迫害。
麥卡錫於其任職期間,高調宣揚共產黨侵入政府和輿論界的危機,促使成立「非美調查委員會」,在文藝界和政府部門煽動人們互相揭發,許多著名人士如演員查理·卓別林和原子彈之父-羅伯特·奧本海默等都受到迫害,被指控為向蘇聯透露機密和為蘇聯充當間諜。西元1953年6月19日科學家朱利葉斯與艾瑟爾·羅森堡夫婦為此被判上電椅死刑,造成了美國的白色恐怖。根據20世紀末解密的文件,其時控制演員工會的雷根也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並威脅迪士尼也揭發迫害部分演員。
1950年2月,麥卡錫公開指責有205名共產黨人混入美國國務院,但沒有提供任何具體姓名。1953年德懷特·艾森豪擔任總統,麥卡錫和共和黨領導人決裂。1954年,他指控軍隊和政府官員從事顛覆活動,為此舉行了長達36天的聽證會,同時向全國進行電視直播。美國國內外的輿論開始指責他是「蠱惑民心的煽動家」,11月中期選舉共和黨失去參議院的多數,麥卡錫被免去非美調查委員會主席的職務。12月2日參議院以67票對22票通過決議,正式譴責麥卡錫「違反參議院傳統」的行為。從而結束了麥卡錫時代。
美國國內的白色恐怖在法律上並非麥卡錫一人唱獨角戲,西元1940年美國國會通過「外僑登記法」,凡宣傳以暴力推翻美國政府者,或以此目的成立組織或印宣傳品者,可判刑二十年,旨在煽動顛覆政權的美國共產黨或和其有連絡者因此被大量迫害;二戰後西元1950年美國通過「國內安全法」,禁止共產黨擔任公職或工會人員,也不能取得出國護照,西元1954年美國通過共產黨活動管制法,直接宣布共產黨不受法律保護,完全違背美國憲法言論自由思想自由的規定,到西元1960年甘迺迪當總統之後這法律才縮小解釋或修改。[12]
中國[編輯]
於文化大革命的時期,白色恐怖一詞也被毛澤東用來打擊其他政治人物如劉少奇和鄧小平。毛澤東在謄清稿上修訂後加標題,由當日會議印發。文中說:「五十多天裡,從中央到地方的某些領導同志……站在反動的資產階級立場上,實行資產階級專政,將無產階級轟轟烈烈的文化大革命打下去,顛倒是非,混淆黑白,圍剿革命派,壓制不同意見,實行白色恐怖,自以為得意,長資產階級的威風,滅無產階級的志氣,又何其毒也!」[13]
- 相關案例
臺灣白色恐怖時期[編輯]
臺灣白色恐怖時期,從1949年5月20日至1992年5月22日為止,總共長達43年。中華民國臺灣省政府主席兼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陳誠頒布《臺灣省戒嚴令》,宣告自1949年5月20日起在臺灣省全境實施戒嚴。同年5月24日經由立法院三讀通過《懲治叛亂條例》,雖說目的是為了防止中國共產黨在臺灣的擴散,但事實上,政府卻藉此「特別刑法」整肅迫害批評或反對國民黨政府者,以及持不同政見者(如臺灣獨立運動人士、左翼人士等),任意冠上意圖顛覆政權之罪名,將刑罰範圍極度擴張,藉以鞏固威權統治(即奉行麥卡錫主義)。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等情治單位藉由特別刑法充當政府整肅異己的工具,罔顧基本人權、民主、自由等、無所不在隨時隨地監控人民,並予扣上匪諜的帽子,在全國各地濫捕濫殺,造成大量冤死或冤獄,人民的生命、財產,以及心靈上面遭受嚴重損害。雖然政府宣告自1987年7月15日起解嚴,「名義上」白色恐怖已經結束,臺灣平民不再受到嚴厲的軍法審判,但是《懲治叛亂條例》,以及《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仍然持續鎮壓與政府持不同政見者。1991年5月9日,法務部調查局幹員在未知會國立清華大學校方進入校園拘提歷史研究所碩士生廖偉程,引發臺灣社會與大學校園劇烈反彈。5月15日,臺灣各地大學生發起罷課並且於臺北車站靜坐抗議,要求「廢除懲治叛亂條例、反對政治迫害」。5月17日,立法院通過廢除《懲治叛亂條例》,5月22日正式宣告廢止。1998年6月17日中華民國立法院通過補償條例,成立白色恐怖補償基金會。十五年間補償10067件,其中死刑809人,包括:二二八事件、澎湖七一三事件、孫立人部屬郭廷亮、柏楊、李敖、雷震、美麗島案(除了林義雄可能因林宅血案未破堅持不領補償金)等。約1500名受難者未提出申請。基金會執行長希望基金會結束營運後能與二二八基金會合併成為「國家人權基金會」,繼續保障未申請者的權益。
簡介[編輯]
1949年5月24日,當時中華民國立法院為了防止中國共產黨在臺灣擴散、鞏固當權者統治地位以及完成國家建制的工程[1],通過了《懲治叛亂條例》以及《動員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擴充了解釋犯罪的構成要件,縱容情治單位機關介入所有人民的政治活動,通行的標語與口號就是消滅萬惡共匪,殺絕朱毛匪幫,檢舉匪諜人人有責,匪諜就在你身邊,殺朱拔毛,槍斃共產黨等。只要是共匪、匪諜、嫌疑犯、曾經去過延安者、親共者、思念大陸家鄉者(臺灣禁止與大陸通郵,因此託人由香港或美國寄點家書、食品、藥物,第二天就會有警總人員到家盤結訊問,恐嚇不准再寄,否則自負通匪刑責,通匪罪那是一樣拉出去殺頭)、或有異見者、異言者,均可不經審判,或由簡易的軍事法庭加以逮捕當場槍決,或拉去刑場槍決,少數行為較輕者判刑坐牢,為求自保告密者到處都是,因此經常是冤死、冤獄,人與人之間的信賴感盡失,人心惶惶不可終日,驚恐到了極點,臺灣人民的性格遭到極度扭曲。國家公權力在長期戒嚴中受到濫用,人民的基本權利完全失去保障[2]。
根據法務部向立法院所提之一份報告的資料顯示,戒嚴時期,軍事法庭受理的政治案件29407件,無辜被害者約十四萬人。根據司法院透露,政治案件約6、7萬件,如以每案平均三人計算,受軍事審判的政治受難人,應當在二十萬人以上[3],他們就是「白色恐怖」的犧牲者。(魏廷朝1997,2)
光是以1950年代的前五年為例,國民黨政府在臺灣至少殺害了四千個至五千個,甚至於八千個以上的外省和本省的匪諜、知識份子、文化人、工人和農民,另外有同樣數目的人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到無期徒刑。這就是一般所謂的「臺灣五零年代白色恐怖」。一直到1984年12月,最後兩個在1950年代的終身監禁的政治犯林書揚與李金木,在坐滿34年又7個月以上的牢後,才釋放出獄[4]。
1991年廢除《懲治叛亂條例》,以及1992年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終結了言論叛亂罪的法律依據,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視為臺灣白色恐怖的真正結束。
國會立法院於1998年制定《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對於白色恐怖受難人數,白色恐怖基金會呈報行政院的數據,自1999年起至2007年6月底為止,申請補償的件數為八千五百件,已領補償金者為一萬三千人。白色恐怖基金會執行長倪子修表示,這些只是領取受難補償的人數,並非確切受難人數。
至2009年7月的白色恐怖基金會的確實統計,臺灣在二二八事件後期到解嚴後兩年的白色恐怖共43年期間,因思想、言論涉及叛亂罪,被依動員戡亂時期檢肅條例逮捕受難者有8296人,其中1061人被執行死刑[5]。政府遷臺早期許多隻身來臺的外省人成為白色恐怖的受害者,但他們可能沒有親人替他們追求平反,加上世事變遷、人事不存,受難的訊息不能流通,長輩不敢告訴晚輩真相,許多本省人與外省人的案情已經消失於歷史中。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據中國大陸官方媒體環球時報報導,1949年前後中共共派出1500餘名特工進入臺灣,被國民黨當局公審處決的有1100餘人。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聯絡部於2013年12月在北京西山國家森林公園建設無名英雄廣場來紀念這些遇害特工。[8]
爭議事件[編輯]
2013年,有白色恐怖(匪諜案)受害者直系海外家屬出面要求平反補償長達十年的受害監禁確切案件,但被中華民國政府拒絕。這對中華民國政府對白色恐怖時期歷史負責及對受害人的真正態度打上了問號。
「白色恐怖,其實是國民黨針對共產主義在台灣擴散的一場政治運動。」對於白色恐怖的犧牲者之所以未被平反,林書揚認為這是最關鍵的因素,他解釋:「思想問題,是最難解決的……對國民黨來說,到目前仍認為當年的反共國策是無需質疑的。同情共產主義者,彷彿就是一種原罪 ……國民黨只是就當年的『執法程序』作檢討。但從不願比照二二八事件,作公開道歉。」 [9]
根據與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負責白色恐怖平反及補償的臺灣當局組織)[10]在2013年6月17號直接連繫後得到的消息,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將於2013年6月30號面臨停止作業,但是目前還有至少30多件試著申請白色恐怖平反及補償的案件被拒絕及累積著(包括一些身在海外所以消息不靈通後來才發現的受害者及家屬們的案件),都是因為申請期限已過。
這30多件未了案子中的受害者及家屬們曾上書陳情於馬英九總統請求延期,但他們的陳情書都一致的被總統府轉送給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於是都不了了之。而且2013年初也曾有案子中旅美華人受害者直系家屬越洋上書陳情立法委員林郁方要求協助延期,但被林郁方委員室以「機構已停辦,無事可做」理由回絕,這旅美華人受害者家屬越洋陳情書至今別無下文。
形成強烈對比的,當二二八事件在2013年又出現了30幾個案子因過期無法申請,民進黨立法委員就立刻挺身而出提案修法[11],因此現在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另一個專門負責二二八事件平反及賠償的臺灣當局組織)已經過立法院修案又延期申請賠償四年。
跟這些二二八事件今年又出現了的30幾個案子比較之下,現在這些還在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試著申請臺灣白色恐怖平反及補償的另30多件案子就成了政治上的孤兒,沒人提也沒人理。
相關案件[編輯]
1940年代[編輯]
- 陳儀匪諜案。
- 李友邦匪諜案。
- 朱楓、吳石、聶曦匪諜案。
- 四六事件(1948年)
- 楊逵的「《和平宣言》事件」(1949年)
- 鍾浩東、蔣碧玉等人的基隆中學「《光明報》案」(1949年-1951年)
- 澎湖七一三事件:本事件受害者幾乎為山東人,又稱為「外省人的二二八事件」,為白色恐怖時代受害人數最多的單一事件[12]。
- 中華民國海軍白色恐怖事件
1950年代[編輯]
- 1950年
- 謝瑞仁、林書揚等人的「麻豆案」(1950年)
- 鄧錫章、張伯哲等人的「台中案」(1950年)
- 林清良等人的「桃園案」(1950年)
- 黃紀男、廖史豪等人的「台灣再解放聯盟」案(1950年)
- 1950年1月:台北市工委會案
- 1950年1月:警察界鄭臣嚴案
- 1950年2月:郵電總支部案
- 1950年2月:吳石、朱諶之間諜案
- 1950年3月:汪聲和、李朋案
- 1950年4月:山地工委會簡吉案
- 1950年5月:鐵路支部案
- 1950年9月:台北電信局支部案
- 1950年9月:台北街頭支部案
- 1950年9月:李玉堂中將案
- 1950年11月:台灣青年自治同盟案
- 1950年11月:桃園街頭支部案
- 1950年11月:新竹市社會主義青年大同盟案
- 1950年3月:台中武裝工委會案
- 1950年6月:王臣濱案
- 1950年3月:台中市工委會案
- 1950年7月:王再興案
- 1950年4月:中部山地林祿山案
- 1950年5月:西螺台灣再解放聯盟案
- 1950年9月:朴子蔡瑞欽案
- 1950年10月:阿里山湯守仁案
- 1950年12月:江泰勇案
- 1950年5月:麻豆案
- 1950年10月:南化後掘基地李凱南案
- 1950年1月:新民主主義青年同盟案
- 1951年
- 李友邦的「台灣獨立革命黨案」(1951年)
- 1951年1月:陳力群案
- 1951年1月:松山傅慶華案
- 1951年2月:軍法處梁鍾濬案
- 1951年8月:台灣獨立黨案
- 1951年1月:龜山陳盛妙案
- 1951年7月:中壢姚錦案(又稱「客家中壢事件」)
- 1951年7月:大溪郭成案
- 1951年10月:桃園無線電台支部案
- 1951年5月:新竹市鐵路支部案
- 1951年8月:台灣獨立黨案
- 1951年2月:陸軍于成志案
- 1952年
- 黃溫恭的「臺灣省工委會燕巢支部案」(1952年)
- 鹿窟基地案:呂赫若、鄭定國等人的石碇「鹿窟基地案」(1952年-1953年)
- 1952年1月:學術研究會案
- 1952年1月:台大支部案
- 1952年6月:林金木案
- 1952年8月:段澐中將案
- 1952年6月:五結宜蘭中興紙廠案
- 1952年2月:銅鑼黃逢開案
- 1952年6月:銅鑼徐金生案
- 1952年10月:苗栗油廠支部案
- 1952年7月:台灣人民同盟案
- 1952年2月:阿里山李瑞東案
- 1952年2月:阿里山支部案
- 1952年4月:番路台灣前鋒青年協會案
- 1952年1月:佳冬鄭團麟案
- 1953年
- 1954年
- 1955年~1960年
- 1955年,孫立人兵變案,又稱郭廷亮匪諜案,牽連者約三百餘人。
- 1955年8月:大武陸軍范立志案
- 「任方旭、任顯群案」(1956年)
- 1956年7月:月員林江火社台獨案
- 1958年4月:林文安案
- 1958年4月:海軍台獨案
1960年代[編輯]
- 雷震、傅正等人的「雷震事件」(1960年)
- 黃紀男等人的「台灣民主獨立黨台灣地下工作委員會案」(1961年)
- 蘇東啟、詹益仁等人的「蘇東啟案」(1961年)
- 陳智雄等人的「同心社案」(1961年)
- 施明德等人的「亞細亞同盟案」(1962年)
- 彭明敏、謝聰敏、魏廷朝等人的「《台灣自救運動宣言》案」(1964年)
- 林水泉、顏尹謨、黃華、許曹德等人的「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案」(1967年)
- 陳泉福等人的「台灣大眾幸福黨案」(1967年)
- 李敖「妨礙公務」(1967年)
- 「崔小萍案」(1968年)
- 柏楊的「大力水手事件」(1968年)
- 許席圖等人的「統中會案」(1969年)
- 「陳中統案」(1969年)
- 李義平、高陣明等人的「山地青年團案」(1969年)
1970年代[編輯]
- 江炳興、鄭金河、陳良等人的「泰源監獄案」(1970年)
- 謝聰敏、魏廷朝、李敖等人的「叛亂案」(1971年)
- 鄭評等人的「台灣獨立革命軍案」(1974年)
- 呂文華等人的「台灣原住民獨立運動案」(1974年)
- 「白雅燦案」(1975年)
- 「中壢事件」(1977年)
- 「余登發案」(1979年)
- 黃信介、呂秀蓮、姚嘉文、施明德等人的「美麗島事件」(1979年-1980年)
- 「林宅血案」(1980年)
1980年代[編輯]
1990年代[編輯]
- 該案判決為有罪,此是台灣已經解嚴,而台灣民意也反對以國家暴力反台獨,而民意也逼迫立法院廢除各項限制言論自由的法令。
- 郭廷亮案(1991年)
參考史料及研究書目[編輯]
(按照作者姓氏拚音順序排列)
- 柏楊,1996,柏楊回憶錄,臺北市:遠流出版社。
- 邱榮裕,nd,台灣客家典型的白色恐怖政治事件:1950年代桃園縣的「客家中壢事件」。台北:台灣日本綜合研究所。引用於2005年5月10日:[1](該網頁已被刪除,請參考台灣客家典型的白色恐怖政治事件-1950年代桃園縣的「客家中壢事件」)。
- 陳銘城主編,2012,秋蟬的悲鳴:白色恐怖受難文集,新北市,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
- 崔小萍,2001,天鵝悲歌---崔小萍的天堂與煉獄,臺北市,遠見天下。
- 齊邦媛,2009,巨流河,臺北市,天下文化
- 黃徙,1992,台獨的社會真實與新聞真實。台北縣板橋市:稻香。
- 任育德,2003,從口述史看1950年代政治案件的女性受刑人,近代中國第154期。
- 柯旗化,2002,台灣監獄島:柯旗化回憶錄。高雄市:第一出版社。
- 藍博洲,1991,幌馬車之歌。台北:時報文化。
- 藍博洲,1993,白色恐怖。台北:揚智。
- 李筱峰, 台灣戒嚴時期政治案件的類型, 新台灣新聞周刊, 2000/11/23
- 李禎祥, 超資深政治犯 總刑期逾六百年,新台灣新聞周刊,2008/08/19
- 李敖, 白色恐怖述奇,2002,作者自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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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呂芳上計劃主持,1999b,戒嚴時期台北地區政治案件相關人士口述歷史:白色恐怖事件查訪(下)。台北:台北市文獻委員會。
- 盧兆麟、胡慧玲、林世煜,2003,白色封印 : 人權奮鬥證言 : 白色恐怖1950 ,臺北縣新店市,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
- 蘇慶軒,2008,<國家建制與白色恐怖:五○年代初期臺灣政治案件形成之原因>,臺灣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 台灣省文獻委員會編,1998a,台灣地區戒嚴時期五零年代政治案件史料彙編(一):中外檔案。南投:台灣省文獻委員會。
- 台灣省文獻委員會編,1998b,台灣地區戒嚴時期五零年代政治案件史料彙編(二):個案資料。南投:台灣省文獻委員會。
- 台灣省文獻委員會編,1998c,台灣地區戒嚴時期五零年代政治案件史料彙編(三):個案資料。南投:台灣省文獻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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